一般公告 / 張貼者 特教組長
張貼日期: 2026-03-27 10:58:03 點閱:33
1、特殊群體資優學生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6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資賦優 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項目、工具及程序。 2、為利推廣特殊群體資優學生鑑定與發掘模式、加強教師及相關人員專業知能、且提供特殊群體資優學生支援及諮詢輔導服務之案例分享爰出版專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