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學分班規劃說明如下:
(一)薦送資格對象:具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且為國小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並任職於中小學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二)修習課程學分數:最低應修12學分,教師於修畢課程後,於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註記修習之需求次專長。
(三)開班時間及費用:將視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114年 暑假或適宜時間開辦,開班費用由教育部支應,學員無須支付學分費。
特殊教育在職教師加註需求次專長學分班
張貼日期: 2024-12-31 08:57:24 點閱: 419 (370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