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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宣導禁用獸鋏相關資料,詳如內文。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衛生組長

張貼日期: 2024-01-23 14:11:08 點閱: 296 (3018.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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